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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先参保再开工 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18-03-18 20:00:15   来源:web   

按项目参保,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从建筑用工改革,到劳务实名管理,再到推进施工单位参保,年围绕“农民工”出台的政策文件,应当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年先参保再开工 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详细内容来看看资质街小编的解答。

  月,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

  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早在年,住建部、人社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提出建立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

  先参保,再开工

  住建部、人社部在《意见》中要求:

  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就是要抓落实。在文件中,明文写道“不开口子,不搞变通”。

  参保费用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种参保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保: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年围绕“农民工”出台的政策文件,应当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重点之一。

  施工单位担子更重

  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提出“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通过健全工资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参保、实名制管理等方式,保障农民工权益。

  这次人社部门提出要建立“按项目参保”的长效机制,也是针对农民工群体而专门出台的。

  无论是建筑用工改革,还是劳务实名管理或推进施工单位参保,都意味着施工企业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社保费用:同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虽然进入工程概算,还是需要施工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的。

  、工资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要求足额支付、月清月结,并且薪酬情况将记录在电子平台上,随时备查。如果发生工人工资拖欠,用工单位会很快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照顾”,甚至登上“黑名单”。

  、用工培训:年,浙江、安徽、陕西省开展劳务用工改革试点,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劳务人员培训机制,强化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谁用工、谁培训。

  从今年开始,建筑行业各方面的监管会趋于完善,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文件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把握好政策关键点,在“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问题上不开口子,不搞变通,守住政策底线。月底前,请各地将省(区、市)一级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书面报部工伤保险司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通报,夯实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督查、通报是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建立健全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发挥督查对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作用,突出加强对工作进度慢、参保率回落较大地区的督查。月底前,请各地人社厅局将年度开展专项督查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的工作方案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备案。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探索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月日前,请各地将截至月底的《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及省(区、市)内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情况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之后逢单月日前报送《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推动实现从“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的转变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建筑业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在项目参保模式下,要高度重视管理服务创新,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逐步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借鉴商业保险管理经验,创新人性化服务内容,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在为参保企业、项目和工伤职工服务上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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