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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不可触碰的“雷区,看看有好处!

2018-02-07 18:20:35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1.核查范围,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业绩,包括外省企业在本地区申报的业绩。《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企业资质升级不可碰触的“雷区”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中常见失败案例

  1、某企业主项申报房建一级:

  综合指标不达标:企业净资产不达标,无增资后财务审计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数量不达标,业绩1、2、4超出资质范围施工,业绩3、5工程类别不正确,且业绩资料加盖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

  2、某企业增项申报房建一级:

  人员不达标: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内容不规范,无专业、出生年月不符,身份证复印不清,装订无编码、目录,且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无起止日期、险种;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3项业绩超资质施工。

  

  3、某企业增项申报钢结构一级:

  人员不达标:企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要求,无缴费及缴费基数、最新缴费额等明细;且2名建造师有监理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1名建造师有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两项工程业绩超出资质承包范围。

  4、某企业增项申报市政一级:

  综合指标不达标:未提供建筑业统计报表;

  代表工程业绩不达标:资料不能反映考核指标,一项业绩为综合工程,未提供竣工决算材料、无工程量清单,且验收报告中单位非本企业; 另一业绩为非市政业绩。

  

  业绩,越来越“重”

  去年10月,住建部发文简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建造师等人员指标考核后,工程业绩就成了资质标准三项硬性指标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份量较重的一项。

  不仅如此,随着资质“电子化申报”的全面

  

  铺开,“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因此,有部分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以骗取资质。为了打击这种行为,住建部在资质审批时会核查具体信息,对弄虚作假单位会在四库一平台通报。

  

  另外,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

  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

  可以理解为,今年对工程业绩的核查力度肯定会更大,更严!

  

  业绩核查

  2016年12月30日,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2块内容:

  1.核查范围: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业绩,包括外省企业(含央企)在本地区申报的业绩。

  2.核查内容: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填报的开竣工时间、中标价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地方容易出问题呢?

  雷区,请注意!

  根据近2年住建部公布的案例,我们总结如下:

  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二、设计、图纸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三、合同、文件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五、人员、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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