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首页 > 许可证办理 > 正文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

2018-03-24 18:35:32   来源:web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与审批,代办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与审批。具备本办法第九条除、(二)、(四)所列条件,但无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甲级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原发证机关审批,换发证书,有效期可延续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证书作废,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与审批,代办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运营管理和操作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九条除(一)、(二)、(四)所列条件,但无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险证明;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的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处置污染事故的预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运营项目备案表、具有法律效力的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证书,并监督管理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级资质证书,并受理和预审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证书的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甲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甲级资质证书申请的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甲级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乙级运营资质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自审批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审或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与申报材料内容的符合情况。申请单位的运营业绩实例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时,可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原发证机关审批,换发证书,有效期可延续5年。

  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需要转为正式资质的;

  (三)乙级资质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证书作废,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三)注册资金变更的。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书;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证明。

  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相关阅读:

上一篇:食品经营许可证最新办理条件
下一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品类)

公司查名

专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条件等,提供公司注册流程、许可证办理、公司注册费用等咨询。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咨询热线:400-018-0990 

杨浦分部: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1号楼8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