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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存货税务该如何处理?

2018-03-18 16:24:12   来源:web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上述第一类至第五类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的方式均要按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而第六类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对于一般纳税人,问题的关键是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处置存货应该作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应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特别需注意帐面的存货金额必须与实际的库存相符,对货物已经售出而企业财务未做销售处理而造成的帐面金额大于实际库存,还是要补缴增值税的。

  公司注销时要做清算,清算包括公司业务、债务以及分配剩馀财产等。大多公司企业都会涉及到存货问题,那么公司注销前存货税务该如何处理?

  存货处置方法:

  1.正常价格销售; 内容来自

  2.折价变卖;

  3.抵偿债务;

  

  4.分配给投资者;

  5.赠送他人;

  

  6.报废。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上述第一类至第五类处置原材料及产品存货的方式均要按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而第六类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税务法律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内容来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存货税务具体处理方法

  对于一般纳税人,问题的关键是存货中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处置存货应该作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可以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应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前述第六类情况应作进项税转出,并按财产损失有关程序办理。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按照适应征收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存货的销售收入只需正常计入清算所得即可。 内容来自

  以上就是公司注销前存货税务处理方法,包括存货处置方式、法律依据以及依据法律所做的具体处理方法。特别需注意帐面的存货金额必须与实际的库存相符,对货物已经售出而企业财务未做销售处理而造成的帐面金额大于实际库存,还是要补缴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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