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未清算 股东应依法担责
2018-03-06 16:32:01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马尾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福州某照明公司本应起诉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却因该房地产公司已注销,不得已将股东起诉至法院。2014年10月,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他们经营的房地产公司注销。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注销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由股东承接。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结束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清算行为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选任清算人、启动清算程序,甚至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不仅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司的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清算不能,应就公司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马尾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福州某照明公司本应起诉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却因该房地产公司已注销,不得已将股东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二被告伍某某、林某某原为福州这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09年4月,原告向该公司供应照明器材,该公司欠货款5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2014年10月,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他们经营的房地产公司注销。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注销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由股东承接。
受理案件后,马尾法院民二庭法官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向二被告说明了法律依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结案。
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结束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清算行为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选任清算人(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甚至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不仅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的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清算不能,应就公司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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