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最大冤案!原公司偷漏税新变更法人担责?
2018-03-06 10:30:35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法定代表人通常都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名者除外),在偷税漏税上,通常都离不开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都难逃其究,对于那些不怕追究刑事责任,敢于且愿意以身试法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对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偷税漏税,应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案例:2016年5月到6月期间,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利用真假“两套账”等一系列违法手段偷逃税款尽两百万万元,同年7月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李某某,变更为王某,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6年10月,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该公司的偷逃税行为,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下达税款追缴通知书并。
那么问题来了,处罚通知下达后,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否应对此事担责?若不按要求及时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有要怎么处理?
郭掌柜法律讲堂又要开课了。
偷税行为发生在王某任法人之前,王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在任法定代表人之后指示公司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则王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抗税罪,税务局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公司以及财务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逃税罪),法定代表人王某虽不构成逃税罪的共犯,但可能涉嫌包庇等刑事犯罪,因偷税金额已经达到巨大标准,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除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按照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给公司在增加新的损失。
按《刑法》规定之罪的,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的“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那王某该如何做?
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王某可指示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得相关人员避免了刑事责任。
郭掌柜为您支招 :法定代表人通常都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挂名者除外),在偷税漏税上,通常都离不开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财务人员的实际操作,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都难逃其究,对于那些不怕追究刑事责任,敢于且愿意以身试法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对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如何避免偷税漏税,应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从公司和股东层面采取的措施
1、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避免任何人有机会做偷税漏税的事,公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若通过违法犯罪形式赚钱,既不是股东的本意,更不是公司的本意,公司还要落实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财务人员,都不可能有机会去实施偷税漏税行为,从而保障公司的合法经营。
2、是要在选择法定代表人时,更加注重其人品是否可靠,不仅仅是考虑其能够给公司(间接给股东)带来经济效益,违法犯罪后,公司的财产可能会被没收,到那时,公司的财产没了,股东的财产权益也就没有了。
3、在公司设立法务部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才可以实施,避免法定代表人一人独断专行,给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偷税漏税公司被处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被判刑,从而导致破产的事例不胜枚举。
从法定代表人层面采取的措施
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之一,公司经营的收益属于公司和股东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大股东指派并且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还有其他的股东(一人有限公司除外),也不是全部,为了公司获取非法的利益,法定代表人把自己至于违法犯罪的境地,既不符合公司的利益,也不符合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利益。
2、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职务,防止公司的财务人员和某些股东合谋,私下里进行偷税漏税活动,最后,因为其他人的不法行为,致自己遭受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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