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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

2018-03-05 15:30:04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通过登记让社会公众可以知悉,同时,这样做也是为了监管和交易安全考虑,如果不办理变更登记,最终会危及交易安全以及公司的经营。

  

  引言: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直接对公司发生效力,在生活中,有很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其中一种就是其本身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了,但是还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

  法条: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解析: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通过登记让社会公众可以知悉,同时,这样做也是为了监管和交易安全考虑,如果不办理变更登记,最终会危及交易安全以及公司的经营。

  按照《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就法定代表人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来说,就是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再是法定代表人了,如果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合同,由于第三人是不知情善意的,合同签订以后,善意相对人就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就是违约,由此可见,这无遗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甚至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结语:

  公司变更需要登记,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既是为了交易安全,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公司的,办理变更登记后,可以有效避免上诉情况的发生,从而保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让公司可以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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