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不会轻易被变更?
2018-02-05 10:30:13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有的创始股东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直接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目的很明显,认为要想改变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只要自己掌握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法定代表人是否修改当然只有自己做主了。鉴于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并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仅需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其言外之意是否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则股东会决议作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就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方能通过?
老杨夫妻二人想从事养生项目的创业,公司还没成立,但对股权如何分配意识非常强,提前一周与我约好,周三上午如约来公司咨询,上来的问题就是该让谁当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多重要?打比方说吧,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等同于公司公章。谁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创始人的控制权影响至关重要,不是谁来当都可以。
有的公司创始人为掌握公司控制权,便想控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角色,并且即使将来融资,有投资人进来也不能轻易改变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鉴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于是,有的创始股东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直接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目的很明显,认为要想改变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只要自己掌握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法定代表人是否修改当然只有自己做主了。
这个想法能实现吗?
其实,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的事项只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因为这几项有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才要求资本多数决,但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未明确规定。
新疆高院在一个再审案件中认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中有记载,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并且,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对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都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管理效率将大大降低。比如,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大于50%但小于67%,其想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其他小股东反对,那控股股东换个法定代表人就不可能,未必对公司发展有利。因此,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依资本多数决确定。
新疆高院的观点并非定论。
上海还有一案件,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小股东为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章程并未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姓名。因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持股96%的大股东召集股东会,免除小股东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改由自己担任。
小股东认为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为60.5%,修改公司章程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决议,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鉴于公司章程中并未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并不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仅需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遂驳回了小股东的诉讼请求。
其言外之意是否意味着,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则股东会决议作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就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方能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要想掌握法定代表人这一关键岗位,至少要将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名字写入公司章程,最有效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决议同意方可通过”。这样一来,即可规避因法官认识不同而导致的裁判差异。
感觉本文对你有价值,请点赞转发,分享给更多的创业者,虽砥砺前行,但能少走弯路才是真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