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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认

2018-02-02 18:20:09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我们继续讨论认缴制(未实缴),个人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认。注册资本实际未缴付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存在重大的涉税风险,11月19日已经讨论了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风险,今天我们主要讨论股权原值的确认风险。确认股权原值0元,应扣缴李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0)*20%)。确认股权原值490万元,应扣缴李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62万元(=(800-490)*20%)。67号公告文件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6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

  编者按:大家都知道,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月19日,我们讨论了认缴制(未实缴)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风险。今天,我们继续讨论认缴制(未实缴),个人股权转让原值如何确认。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主席令2014年第8号)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在认缴制,注册资本实际未缴付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个人股权转让存在重大的涉税风险,11月19日已经讨论了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风险,今天我们主要讨论股权原值的确认风险。

  一、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认缴制(未缴付认缴出资额)个人股权原值确认的重大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 第三章明确了股权原值的确认事项。

  一般股权原值需按6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可见,纳税人发生认缴股权转让,在未缴付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应按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确认股权原值。

  现举例说明在未缴付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发生认缴股权转让,股权原值的确认风险。

  案例:2016年1月10日,张三和李四认缴1000万元成立蚂蚁运输公司,分别占股51%和49%,公司章程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0年内缴足资本金。经过半年的经营,由于经营前景非常好,公司股东会决议,自2016年8月1日起一个月内各股东缴足各自认缴的资本金。2016年9月1日,张三将认缴的资本金缴付到位,截止2017年10月31日,由于种种原因李四认缴的资本金尚未缴付到位。2017年11月1日,经张三和李四协商一致,由张三出资800万元收购李四的股权。2017年11月3日,张三和李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三出资800万元收购李四的股权,同时扣除李四欠缴的资本金490万元,由张三将李四欠缴的资本金缴付蚂蚁运输公司,同时做工商变更登记,由张三持有蚂蚁运输公司100%股权。

  以上案例张三如何扣缴李四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呢?有两种观点。

  观点01:确认股权原值0元,应扣缴李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0)*20%)。

  根据67号公告文件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李四认缴的资本金截止股权转让之时,都不是李四缴付。因此,李四的股权原值应为0元,张三应扣缴李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0)*20%)。

  观点02:确认股权原值490万元,应扣缴李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62万元(=(800-490)*20%)。

  67号公告文件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6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但没有规定认缴制下未实际缴付的股权的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应在认缴后全部未实缴出资额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应综合考虑,因张三将李四欠缴的资本金490万元缴付蚂蚁运输公司,然后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视同李四缴付490万元,确认李四股权原值490万元,张三应扣缴李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62万元(=(800-490)*20%)。

  显然,两种确认股权原值的方法的争议,可能导致李四多缴个人所得税98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未缴付认缴出资额的情况下,发生认缴股权转让行为,是存在股权原值确认的重大涉税风险的。

  那么,有没有规避以上股权原值的确认风险的方法呢?

  有,而且很简单。只要稍稍改变一下业务流程即可。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张三以800万元收购李四持有蚂蚁公司49%的股权,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是张三借款490万元给李四缴付蚂蚁运输公司未缴付的资本金,张三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扣除借款金额和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支付李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张三就可按观点02扣缴个人所得税62万元。

  总之,认缴制下,存在个人股权转让涉税重大风险,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按期缴付认缴资本金,以规避税务风险。

  思考:除了本文所述规避按观点01纳税的风险,您还有其他什么方法可以规避。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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