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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四种方案哪种税负低?

2018-03-18 16:09:16   来源:web   

此种方式下,A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00(25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A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375÷2500),净收益为1125(2500-1000-375)万元。如果此时A企业对所持甲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只能为14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为2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万元,所得税税负为3%,净收益为1437(1100+150+2500-2250-63)万元。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四种方案哪种税负低?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是投资企业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价款包括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法人股东股股权转让可采取四种方案 直接股权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先转增资本再股权变更有转让和撤资。不同的筹划方案,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现以案例说明。

  案例

  A企业2013年9月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因投资战略调整, 2015年9月,A企业决定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另一居民企业。2015年9月,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10000万元,负债总计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为案例分析方便,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一、不同方案下的股权转让税负分析

  方案一 直接股权转让。

  指股权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依法直接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此种方式下,A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00(25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A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375÷2500),净收益为1125(2500-1000-375)万元

  方案二 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即A企业选择甲公司利润分配完毕再行转让股权。甲公司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按股东持股比例50%计算,A企业可分得股利1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故A企业分得的股息11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甲公司分配利润后,所有者权益为2800(5000-2200)万元。如果此时A企业对所持甲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只能为1400(2800×50%)万元。转让所得为400(14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所得税税负为7%,净收益为1400〔1100(分回的投资收益)+400(转让所得)-1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方案三 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即将甲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500万元(2000×25%)。因此,甲公司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300(800-500)万元。此时,甲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500(2000+2200+300)万元,其中,属于A企业的份额为2250(4500×50%)万元,盈余公积变为500万元,所有者权益仍为50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A企业取得甲公司视同分配的股利1100万元,盈余公积150(300×50%)万元属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250(2500-22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万元,所得税税负为3%,净收益为1437(1100+150+2500-2250-63)万元。

  方案四 撤回投资。

  A企业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为2500万元(5000×50%),只能撤回2500万元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A企业抽回资金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属于初始投资成本,1500(1100+400)万元属于股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为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0,所得税税负为0,净收益为1500(1500+0)万元。

  二、税负差异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四种股权转让方案中,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负分别为15%、7%、3%和0;净收益分别为 1125万元、1400万元、1437万元和1500万元,税负逐渐降低,净利润逐渐提高,除股权转让价格和成本变动外,根本原因在于

  (一)方案一,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二)方案二,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到了免税待遇,对应部分的盈余公积400万元未享受免税待遇;

  (三)方案三,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了免税待遇,盈余公积中有150万元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

  (四)方案四,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享受免税待遇;

  仅从税收成本分析,方案四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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