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如何做账?
2018-02-04 13:00:11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请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和具体如何做账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下面就来说说。
1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 请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 我公司找了一个代理记账人员,每月支付给其800元,并在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劳务报酬。请问:该笔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其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公司支付个人劳务费需要提供劳务发票和合同、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或支付方可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给公司,可至个人居住地(一般以身份证为准)或支付企业注册地税务局开具发票,办理开票事宜应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支付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收款方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款可刷卡支付,支付方公司应将个人缴纳的税单附后,作为收款人个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已缴纳的依据。
公司取得了合法的凭证--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劳务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有很多地方个人所得税采用定率方式征收,征收率一般在1.5%至3%,如个税能采用定率征收,对纳税人有利。
劳务费如何做账?在有发票的前提下很好说,但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如何做账呢?
比如和个人谈好税后劳务费是31000
设:该笔酬金税前金额为X
则:个人应缴增值税A=X/(1+3%)×3%
个人应缴城建税B=X/(1+3%)×3%×7%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C=〔X/(1+3%)〕×(1-20%)×30%-2000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
由于税后报酬=税前报酬-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应缴个人所得税
故:
31000=X-[X/(1+3%)×3%]×(1+7%)-{[X/(1+3%)]×(1-20%)×30%-2000}
求出一个税前报酬的值,那么就按照这个报酬去申请代开发票:
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用也就是X
个人取得的劳务费就是31000
X-31000就等于交的各项税费
账务处理
借:—劳务费X
贷:银行存款31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A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B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C
代扣代缴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增值税A
其他应付款—代扣城建税B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C
贷:银行存款X-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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