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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儿”不能注册商标“玩”

2018-03-06 15:01:48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5400767号没事儿及图商标,由上海素然公司于2014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子等商品上。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识别功能,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应予注册。申请商标由汉字没事儿及圆形图案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没事儿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提供者的作用。上海素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尚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及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没事儿”缺乏显著性为由,维持了商评委所作该商标予以驳回的被诉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5400767号“没事儿及图”商标,由上海素然公司于2014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鞋子等商品上。

  随后,商标局及商评委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上海素然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海素然公司的诉讼主张。

  上海素然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就申请商标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首先,申请商标经过上海素然公司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其次,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识别功能,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应予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识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如果某一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则该标识原则上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没事儿”及圆形图案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没事儿”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提供者的作用。上海素然公司主张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虽然申请商标经过了一定的设计,但仍不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上海素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尚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及商评委所作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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