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车”状告“ofo小黄车”商标侵权 索赔300万
2018-03-06 14:18:32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上海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多个商标。数人公司请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数人公司指出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包括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被告将ofo小黄车用于其APP标题、详情介绍和用户登录界面等处,属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
商标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笔无形财产的存在,因此很多企业对商标的保护也越来越谨慎。当然,也不乏商标抢注现象,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抢注商标行为,较难界定。上海数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ofo)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在庭审上,双方都力证商标的所有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小黄车”
数人公司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局申请注册“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多个商标;将 “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
数人公司请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ofo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
ofo: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被告表示,该公司使用“小黄车”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且使用在“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上,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被告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区别明显,综合整体实质上属于“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双方庭审中正面交锋
数人公司:注册商标被侵犯
数人公司认为,“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由于“小黄车”精准地体现了被告商品与服务的主要特征,故而“小黄车”应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人公司指出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包括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被告将“ofo小黄车”用于其APP标题、详情介绍和用户登录界面等处,属于在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上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
ofo:原告恶意注册商标
ofo方面答辩表示,该公司在先使用“ofo共享单车”、“小黄车”等名称,数人公司应当知晓,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被告还指出:“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而是通过诉讼牟利。”ofo在庭审中还表示,数人公司从2013年10月30日起,除抢注“小黄车”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但注册至今均未真实商业性使用。
我国推行注册在先的原则,原告“小黄车”商标是依法注册的,所以该商标受法律保护。至于ofo是否侵权,主要是看被告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该商标是否用在相同或类似的种类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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