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再红也有拿不回的商标,商标也是自媒体人
2018-03-05 10:49:16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据说事情是这样的,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获得papi酱授权后,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等)、第38类(电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
最近,papi酱因为注册商标被驳回的事情上了热搜。
据说事情是这样的,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获得papi酱授权后,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录制、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等)、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等)、第38类(电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料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诉称,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什么?
在网红界、自媒体界,任凭你多红,注册商标必别人晚了一步也是没有办法的。
所以说,保护商标还是要趁早。
最近,汇标就接待了一位做自媒体的客户。客户做金融理财自媒体并涉及培训,想以公众号的名称来注册商标,根据我们的规划需要做35类广告管理、36类金融经纪、41类教育娱乐,结果在查询时发现核心关键词在35类上被人注册了,35类很重要的说,那怎么办呢?
有2种方案。第1种:36类、41类按公众号名称注册,35类则需要换个名字注册。这样的话有一个问题就是商标名称不统一,客户心里也不太喜欢这样的方式。第2种,换一个这3类都能注册的名字进行注册,但这在之后会涉及到公众号及其它渠道的改名工作,对品牌认知会有一定的影响。
经过一番纠结,客户选择了第2种方案。
其实,被被人注册的35类也才没注册多久,如果客户早先开始保护自己的品牌,也不会这么纠结。因此,保护商标真的是与时间在赛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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