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商标标识设计的著作权归属
2018-02-05 15:30:13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一定要注意商标标识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在艾杜莎一案中,法院认为,判断引证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应考虑该标识是否给公众带来了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该标识所具有的智力创作程度是否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基本高度。若满足了这两点,则商标标识也应当像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须以明确而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企业必须事先与商标设计人明确该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否则,在商标做大做强之后极易产生经营隐患。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商标著作权创作?
通常来讲,一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商标标识,往往也能获得版权保护。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一定要注意商标标识设计的著作权归属。
在“艾杜莎”一案中,法院认为:判断引证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应考虑该标识是否给公众带来了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该标识所具有的智力创作程度是否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基本高度。若满足了这两点,则商标标识也应当像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很多人往往误以为,企业内部职员所设计的商标,或企业与设计人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他们所设计商标的版权便自然归属本企业,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事实上,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须以明确而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因此,企业必须事先与商标设计人明确该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否则,在商标做大做强之后极易产生经营隐患。
另一方面,要注意保留创作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并通过版权登记、时间戳、或者电子邮件、邮局发信函等方式固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明确著作权的成立时间、作者、权利人和作品内容。
另外,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商标著作权创作?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一般认为,构成创作的条件是:
①是为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
②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
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这个问题怎么理解呢?
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必然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也就是说是你自己怎么看待这个客观世界;而不是别人的看法。
那么由你自己对这个客观世界的认识去行动,通过各种媒介,比如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或声音等而创造出来的东西,是认定为创作的其中一个条件。
第二点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这个就是继你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之后的行动,这个行动产生了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也就是说,你的行动必须产生具体作品才可以认定为创作。
创作方法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创作目的、创作对象和创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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