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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

2018-03-24 11:06:32   来源:web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八、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二)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这一侵权行为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种行为造成了商品出处的混淆,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一侵权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销售应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经销者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的义务。如果经销者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则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之上的由商标图案组成的物质实体。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仿造他人的商标图案及物质实体制造出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用于自己生产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上述商标标识为对象进行买卖。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销售,此种行为会造成商品出处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这种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对于此种侵权行为,只有在故意情况下才构成。这一类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即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即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凡经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损害。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以下几点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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