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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的转让有哪些条件

2018-03-22 11:13:37   来源:web   

转让著名商标是有条件的,各个地区对著名商标转让的规定不太一样,下面为您做了几个举例,想要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参考一下。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著名商标是有条件的,各个地区对著名商标转让的规定不太一样,下面为您做了几个举例,想要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参考一下。

  (一)转让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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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二)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批准。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任何人可向认定委员会检举, 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

  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商标, 未经评估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擅自在合资、合作、联营中转让其商标的。

  (三)转让著名商标必须经过备案。

  在商标法中有一些商标转让无效的情况,不管是商标持有人还是受让人都应该审核商标是否存在这些情况,如果存在哪商标转让就是无效的,下面能为您介绍哪些商标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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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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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的朋友不知道商标转让应该去哪里办理,办理商标转让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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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转让注册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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