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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对抗商标抢注的救济措施

2018-03-21 13:18:27   来源:web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其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其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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