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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征求意见 声音将可申请商标注册

2018-03-20 16:14:08   来源:web   

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下列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字样。

  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生事物申请商标注册的事例逐渐增多。与现有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下列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公众可以在2011年10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http //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国务院法制办,地址 上海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邮政编码 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字样。如果发送电子邮件,则将意见发送至 shangbf@chinalaw.gov.cn。(新华社 记者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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