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相关了解
2018-03-19 19:29:10 来源:web
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的实质就是商标所有人因其对商标的占有与支配而与非商标所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绝对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普遍性是指商标权对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成立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商标权所有人以外,其他一切人者普遍地负有不得侵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的义务。在商标权的这一特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商标所有人。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不享有此种权利。超过有效期限,法律将不再保护该项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核心提示 每个合格的商品都有相应的商标权,那么我们常见的商标是怎么来的呢?商标权的概念又是什么呢。商标权有哪些法律特征需要我们去了解呢?下面,世界商标小编就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所有人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贪污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商标权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商标权的实质就是商标所有人因其对商标的占有与支配而与非商标所有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商标法是通过这些法律关系体现出来怕。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权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因此,也可以说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商标权量个集合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等项与商标相关的权利。其中,商标专用权,也就是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在商标权被确认以后,商标所有人同时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少专学都不回敬嘿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相并论,认为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所以,我国《商标法》第1条即把“保护商标权”作为立法宗旨明确下来;在第3条中又明确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且在第37条至第40条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工业产权的一种。作为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精神同地富,是国家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则产权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其固有的法律特征。商标权所独具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绝对性和普遍性
绝对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的,无须他人行为的协助。商标所有人行使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当然商标权人这种约对权利的行使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没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不受法律制约的至高无尚的权利也是不存在的。
普遍性是指商标权对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成立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商标权所有人以外,其他一切人者普遍地负有不得侵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的义务。在商标权的这一特定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商标所有人;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包括除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当商标权人正当行使其商标权时,其他任何人都不行干涉。这就是商标权所具有的普遍性的含义。
2.专有性和排他性
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和垄断性。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未经商标的所有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有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不享有此种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即为此商标所有人独占,绝不允许别人侵犯。
商标权的专有性,具体反映在以下两方面
①商标所有权人享有“使用权。所谓“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怕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预。但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注册商标使用在虽属本企业生产经营,但非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适用滥用注册商标制裁;
②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禁止权”。所谓“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这种权利,听任他人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必然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乱,不仅会妨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权,还会直接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可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法院贪污追究其侵权的法律责任。
排他性也就是通常讲的“一物一权”,妈一项财产权只能属于一个人,如果人对某物具有了所有权,同时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一项商标只能授予一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所有权。
3.时间性和地域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除少数国家对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不作具体规定外,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的有效期限,只不过是有长有短而已,长的20年,短的只有7年,我国规定为10年。商标权的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的保护;超过有效期限,法律将不再保护该项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规定商标权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作出了关于商标权“续展”的,即商标权期限届满前,如商标所有人认为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示续展。批准续展的,其商标在批准续展的期限内仍然有效。但如商标所有人到期不办理续展的,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即丧失其商标权。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申请取得的商标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发生法律效力。一项商标如需在他国等到法律保护,必须到该国申请注册并获准注册。即使是在参加某一有关商标权的国公约的情况下,某项商标也只能在参加这一国际公约的范围(所有参约成员国)内有效。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不仅应在本国申请注册,也应及时到销售国或地区申请注册。否则,一旦被其他国家抢先注册,我国出口商品得不到该国或地域的法律保护,就会直接影响我国出口商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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