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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注册商标使用是怎样管理的

2018-03-19 19:17:41   来源:web   

注册商标的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措施以及有偿使用的费用的付款方式等。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许可人不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被许可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商标的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标法对使用商标作了如下规定

  (1)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对3年连续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请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对有上述1、2、3项行为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使用注册商标,不标明注册标记的。商标法第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标记使用方式;注册标记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商品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3)使用商标商品粗制滥造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3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商标撤销其注册商标。

  (4)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专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将合同一般应具有下列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措施以及有偿使用的费用的付款方式等。同时,许可使用合同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A、使用的期限不应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B、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样,不得改变。

  C、使用商标的商品应是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以内。

  D、许可人必须晷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有问题,许可人首先负有责任。

  E、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对消费者负责。

  F、被许可人不得将商标让第三者使用,即所谓“再许可”。

  G、许可人应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商标的转让、注销都要妥善处理被许可人的权益。

  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工商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许可人不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被许可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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