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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DP”案:是商标侵权,还是正当使用

2018-03-19 15:24:21   来源:web   

2008年4月,李春红以雅戈尔公司侵犯了DP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投诉,同时在湖北、上海、天津、内蒙古等地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雅戈尔公司有自己的驰名商标,在衬衫包装及其吊牌上都醒目地标注雅戈尔商标,没有理由和必要去使用一个未知名的商标。标注DP是为了说明产品的功能为免烫衬衫,不作为商标使用。雅戈尔公司在衬衫上标注DP文字,目的是说明是免烫衬衫,便于消费者选购,同时在衬衫上标注了雅戈尔商标,以区别商品的来源。综合分析后,可以判断雅戈尔公司在衬衫上使用DP文字,是属于正当、合理的使用,不是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知识产权,对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保护,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以保护商标权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制他人的正当权利。

  [相关案情]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著名服装企业。2005年底,雅戈尔公司研制出纯棉免烫精品衬衫推向市场。“DP”(即英文“Durable Press”的缩写,通常译为耐久免烫或耐久定形)整理技术是抗皱整理的一种技术,它已成为一个常用的有特殊含义的缩写,为服装企业和科研单位广泛使用。雅戈尔公司为了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在产品上不仅标注雅戈尔商标,还标注了“DP”字样,以示区别。

  2003年8月,湖北省武汉市的李春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服装商品上注册了“DP”商标。2008年4月,李春红以雅戈尔公司侵犯了“DP”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投诉,同时在湖北、上海、天津、内蒙古等地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2008年8月4日,鄞州工商分局经审查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依法撤销立案。2008年7月,李春红向上海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雅戈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法院未受理)。

  2008年9月,雅戈尔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不侵权之诉,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08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评析 是商标侵权 还是合理使用?

  首先,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是区分是否侵权的关键。

  《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雅戈尔公司有自己的驰名商标,在衬衫包装及其吊牌上都醒目地标注“雅戈尔”商标,没有理由和必要去使用一个未知名的商标。标注“DP”是为了说明产品的功能为“免烫衬衫”,不作为商标使用。

  其次,是表示商品质量、功能、地名及其特点的说明性使用,属合理、正当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已获准注册的地名除外。雅戈尔公司在衬衫上标注“DP”是说明该衬衫经过抗皱处理,耐久免烫,以与一般衬衫相区别。即使“DP”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这种表示产品功能的标注,也属正当合理的使用,不可能造成他人误认误购,损害商标权人利益,更不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再次,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与商标侵权有密切的联系。

  一般地说,被侵权的往往是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所谓“傍名牌”就是傍知名度高的商标。本案中“DP”商标,作为一个有特殊含义的缩写,已为服装行业、科研单位广泛使用,如“DP等级”、“DP性能水平”、“DP整理剂”等等。这个商标就被演变为“免烫”的代名词,失去了商标的作用,就像阿司匹林原来是注册商标,后来演变成为药品通用名称一样。而“DP”在核准注册后从未在衬衫上使用过,没有知名度。这样一个缺乏显著性、没有知名度的商标,他人不会去仿冒。

  第四点,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是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界线。

  本案中,雅戈尔公司在衬衫上标注“DP”文字,目的是说明是“免烫衬衫”,便于消费者选购,同时在衬衫上标注了“雅戈尔”商标,以区别商品的来源。显然,它是善意的正当合理使用,不是恶意的“傍名牌”。

  第五点,客观上是否造成混淆,误导公众,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备要件之一。

  混淆商品来源,引起误认误购,抢占市场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是商标侵权构成的要件之一。造成市场混淆,既与商标知名度有关,也与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有密切联系,本案中“雅戈尔”商标在全国驰名,其产品都是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专卖店、专卖厅销售的。“DP”商标没有在衬衫上使用过,市场上也看不到“DP”牌衬衫。两者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是截然不同的。消费者在雅戈尔专卖店看到标注“DP”文字的衬衫,很容易理解为雅戈尔牌的免烫衬衫,不会误认为是“DP”牌衬衫。因此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

  综合分析后,可以判断雅戈尔公司在衬衫上使用“DP”文字,是属于正当、合理的使用,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王建平 鲍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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