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如何应对商标抢注
2018-03-19 13:29:25 来源:web
以传递信息、传承文化为己任的媒体,面对商标抢注事件也应该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及时将自身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名称及标识注册为商标,借商标之力巩固和宣传媒体品牌。媒体申请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应该提早动手,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会因为申请人是大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媒体而破例。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全类注册可以使商标获得铁桶式的保护,是彻底避免他人抢注、确保媒体品牌显著性、提升品牌价值的最有效手段。把握异议机会是媒体阻止被抢注商标获准注册不可错失的机会。
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媒体产品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之前,媒体在许多领域都享受特殊待遇。然而,随着媒体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其数量激增,商品属性也日益突显,随之而来的便是恶意抢注现象的频频发生。这时,将媒体产品化归商品,寻求《商标法》对它的保护成为必要之举。
《汉书·项籍传》中有“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之说。同样,以传递信息、传承文化为己任的媒体,面对商标抢注事件也应该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及时将自身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名称及标识注册为商标,借商标之力巩固和宣传媒体品牌。
媒体哪些标识需要注册为商标
媒体的名称、简称以及标识
媒体分支机构的名称、简称以及标识
媒体子品牌,比如 频道、专刊、专栏等的名称及图形标识
实际上,媒体种类不同、级别不同、所处地域不同,相应的影响力、知名度就不同,商标资源状况当然也参差不齐。哪些标识有注册的必要,应根据媒体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媒体应该在哪些类别注册商标
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保护都是按类别进行的。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对于媒体来讲,如果是基于在媒体涉及的类别注册,应当集中在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报纸、期刊,第35类的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第41类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新闻记者服务等范围注册。注册成功之后,媒体的一般产品,比如报纸、期刊、电视节目等就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如今,越来越多的媒体开始酝酿并实施多元化发展之路。一些率先踏上“破冰之旅”的媒体,经过几年的发展,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这些延伸产业链的商标注册保护也不容忽视,及时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才是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有效途径。媒体申请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注册尽量提早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应该提早动手,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会因为申请人是大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媒体而破例。
注册范围适度扩大
对于媒体来讲,除了注册涉及类别以及延伸产业类别的商品、服务商标外,还需要进行适当的防御性商标注册,许多媒体对核心品牌实行全类注册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全类注册可以使商标获得“铁桶式”的保护,是彻底避免他人抢注、确保媒体品牌显著性、提升品牌价值的最有效手段。
将自身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名称、简称、图标、子品牌等注册为商标,并适当进行防御性注册,及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构筑商标“防火墙”,往往是商标注册保护的理想状态。但实际上,大多数媒体的商标保护工作都很不到位。商标一旦遭遇他人抢注,就必须及时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沉着应对,抵制炒作
当媒体发现自己的刊名、标志、名牌栏目等遭遇他人抢注后,首先应该沉着应对。一方面,平和的心态利于自己深入了解事实,判断事态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对抢注人的炒作说NO,可以有效抵制“职业注标人”炒作日益升温,达到以静制动的效果。
异议机会,切勿错失
商标注册要经过提交申请书件、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在我国,有权审查、核准商标注册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商标局,但《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这意味着,把握异议机会是媒体阻止被抢注商标获准注册不可错失的机会。因此,在得知他人抢注商标之后,应及时就异议事由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并在初审公告之后,立即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资料。
企事业单位通常不会安排专人定期浏览商标局公告信息,这样就很容易错过异议机会。因此,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全方位监测,就成为企业应对商标抢注的必要措施。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能第一时间掌握商标公告信息,而且组织编写的异议材料专业、说服力强,异议成功率当然也会大大提高。
争创驰名商标,强化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鉴于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具有相当高的商业价值,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13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就意味着,如果媒体能够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将刊名、标志、名牌栏目等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该商标尚未注册,也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如果认定驰名商标前已经注册,则不仅可以享受以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而且有权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和服务范围内阻止他人注册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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