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对难题稳步推进
2018-03-19 12:36:40 来源:web
记者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的2010中国商标年会的国际商标法律实务论坛上了解到,为应对当前商标确权程序复杂等问题的挑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自1983年3月1日施行起,商标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了商标法修改工作。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包括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商标法达到国际水平等方面。
驰名商标是否需要具备“美誉度”?是否应当恢复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商标、字号的冲突应该放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9月1日,记者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的2010中国商标年会的国际商标法律实务论坛上了解到,为应对当前商标确权程序复杂等问题的挑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多环节面临挑战
“商标确权程序复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延长;打击恶意申请、异议的操作性亟须提高;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商标注册程序与国际惯例尚有差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副局长赵刚直言现行商标法正面临诸多挑战。
商标法作为新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3年3月1日施行起,商标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历经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注册和保护服务商标”、“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扩大商标权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体系”,“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等内容的修改也与时俱进。然而,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商标法暴露出诸多问题。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三次启动了商标法修改工作。据了解,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包括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加强对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商标法达到国际水平等方面。
送审稿广征意见
经过近7年的研讨论证,2009年11月18日,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
“我们将送审稿发送给62个中央单位、32个地方政府、10家人民法院、15家知名企业、7个国内外相关协会、14位专家学者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专利商标局、欧盟商标局、日本特许厅等144个单位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指出,送审稿已广征意见,截至今年5月底,共收到回复意见119份,初步汇总意见共计15万余字。
刘晓霞举例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在简化异议程序等方面遇到了一些争议。如送审稿将商标异议申请人资格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将商标绝对理由排除在异议申请理由之外,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异议程序前置等。
多亮点值得期待
据赵刚介绍,为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提出,对商标评审持有异议的可直接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需经过商标局,从而简化了程序。
据了解,为完善制止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机制,送审稿除在总则中强调申请商标注册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外,同时禁止恶意抄袭他人在先注册的、有较强显著性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注册的行为,这也意味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将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
与此同时,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方面,送审稿也呈现诸多亮点,既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商标管理工作,并把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升到法律层面,还提出要对多次侵权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此外,送审稿中修订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完善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解决机制等。(记者 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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