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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2018-03-18 13:39:07   来源:web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采取了集中列举和分散列举相结合的做法。所谓集中列举是指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集中于一个条文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分散列举,是指公司法在规范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条款不涉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主要针对的是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记载事项的集中列举规定,内容基本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个别相对必要记载多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第25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为7项;第82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1项。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采取了集中列举和分散列举相结合的做法。所谓集中列举是指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集中于一个条文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分散列举,是指公司法在规范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条款不涉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主要针对的是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记载事项的集中列举规定,内容基本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个别相对必要记载多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第25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为7项;第82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1项。两类公司章程中相同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6)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关于两类公司章程中不同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两类公司性质上的差异:包括:(1)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公司法》第25条只概略地规定了“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事项,至于董事会、监事会是否设置则由当事人选择决定。而第82条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所有机构的特点,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2)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本构成和公众性的特点,《公司法》策82条规定了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有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值得说明的是,1993年《公司法》修改前,曾将“股东的权利义务”也列为两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些公司法学者们对此持否定态度,普遍认为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法定事项,股东不能自由创设,否则就可能产生法律上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采纳了学者们的建议,删去了这一内容。但应当注意的是,优先股、特别股等股东的权利义务属于不同于一般股东权利义务的特别事项,需要在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任意记载的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关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条款中,其中与两类公司都有关的条款为第13条.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包括:第40条规定,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第45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2条规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66条规定,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条款较少。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出公司章程规定。

  3、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关于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分散在相关条款中。其中与两类公司都有关的条款包括:第18l条第(1)项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217条(1)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公司法》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的条款包括:第38条第(13)项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2条规定,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日期的规定如果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第43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47条第(11)项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50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4条第(7)项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56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2条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的条款包括:第101条第(6)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法定以外的情形作出规定;第105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就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是否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进行规定;第10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重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作出规定;第120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价格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采取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方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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