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的流程
2018-03-18 10:01:27 来源:web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注册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的审批,需根据以下规定:
(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违反《注册上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二、注册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三、注册上海音像制品批发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组织机构的材料(原件1份)(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四、注册上海信息网络音像制品经营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与要求如下:
(一)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单位组织机构的材料(原件1份);
(七)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材料(原件1份)。
(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注册上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注册上海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公司需满足以下要求与条件:
(一)(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241号令)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注册上海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公司,需要提交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由市文广影视局统一制作的“申请表”,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事项(原件1份,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二)章程(原件1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数额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五)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需验原件);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制度和连锁门店、柜台发展规划的材料(原件1份);
(七)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经文化部批准的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来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除提供以上(一)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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