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不缴”
2018-03-01 19:30:12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2014年新《公司法》颁布以来,新的规定着实给投资创业者带来了现实的实惠,比较大部分创业者刚开始都没有多少资金,注册资本认缴制后,首批可以不用出资,可以留出资金用于经营,提高了创业者成功率!A当初如果仅认缴50万元注册资本,那么即使破产清算也可以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公司时应该根据业务经营状况,认缴一个合适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要认缴一个虚高的注册资本,不要把股东的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取消最低限额要求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2014年新《公司法》颁布以来,新的规定(比如: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着实给投资创业者带来了现实的实惠,比较大部分创业者刚开始都没有多少资金,注册资本认缴制后,首批可以不用出资,可以留出资金用于经营,提高了创业者成功率!
但是,公司注册资本不用实缴了,单不等于“不交”!在公司约定的有效期内,还是要出资到位的,以下是实例探讨:
案例:A做小生意,本来设立一个注册资本50万元的有限公司已经足够,但为了好看,设立了一个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资本200万的有限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公司欠下800万元巨额债务,经营难以为继。A当初如果仅认缴50万元注册资本,那么即使破产清算也可以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目前的状况下,破产清算时A必须补缴800万元的出资以偿还公司债务。即使将股权转让出去,如果新股东不缴足出资,A仍有缴足出资的义务。
设立公司时应该根据业务经营状况,认缴一个合适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要认缴一个虚高的注册资本,不要把股东的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
以下是新《公司法》的解释:
一、注册登记制度改革
取消最低限额要求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二、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
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应按照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认缴数额越大承担责任越大
注册资本数额越大,并不能说明公司实力越强、信用越好。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如果超出股东经济实力盲目认缴巨额资本,越过合理期限随意约定过长的出资时间,不仅加大了股东责任,而且也影响公司的公信度和竞争力。
四、门槛降低不代表不需要注册资本
“一元钱注册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是公司投资创业的启动资金,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转换为公司财产的构成部分。投资者还是应该根据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选择相符的注册资本规模,以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