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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个体工商户也不是法人 未经工商注册的网店不享有名

2018-02-26 19:44:55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网店店主许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张网店的名誉权,那么,网店是否属于法人,能否享有名誉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亦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名誉权。围绕上诉人许某是否具有小星星网店名誉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开展争议。许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呢?小星星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因此,法院既不能认定此网店为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也无法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故此网店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亦不享有名誉权。

  网店店主许某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张网店的名誉权,那么,网店是否属于法人,能否享有名誉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不能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亦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名誉权。

  许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南京e衣”ID,开设了“小星星”网店,并绑定了其支付宝账户。“小星星”网店销售包括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在内的化妆品。后该化妆品公向淘宝网投诉“小星星”网店涉嫌销售假货,为此“小星星”网店受到淘宝网的处罚。对此,许某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在二审中,围绕上诉人许某是否具有“小星星”网店名誉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开展争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以其自然人名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其一,上诉人“小星星”网店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店铺,上诉人在淘宝网上开店时,就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认证通过,买家均看到卖家许某的真实姓名;其二,法律规定均未禁止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也未要求相应行政许可,“小星星”网店的经营行为实为上诉人权益的一部分。被上诉人辩称,无照经营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上诉人认为名誉受损是因为其经营的店铺而产生,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名誉侵权。经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连线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消费日益成为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热点,网店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问题已成为审理网络侵权、网络消费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民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法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本案中,上诉人许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南京e衣”ID,开设了“小星星”网店。许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呢?这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第一,案涉“小星星”网店是否享有名誉权。“小星星”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因此,法院既不能认定此网店为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也无法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故此网店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亦不享有名誉权。

  第二,许某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替代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即公民、法人的品徳、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其他人无权替代主张。因此,许某以店主的身份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曹梦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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