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区别点在于?
2018-02-06 15:30:17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个人创办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类型时,既可以申请办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可以申请个人独资那么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哪里?。同时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的重要性。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个人创办企业,在申领营业执照类型时,既可以申请办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可以申请个人独资 企业执业执照。那么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哪里?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区别点在于?
答:从《公司法》角度上来看其主要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就是说,一人有限公司不是限定自然人,如果一个法人企业,同样可以申请创办一个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也称为一人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限定于一个自然人。同时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者从财务管理上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兼任执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东个人交易极易与公司财务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提供便利。为此,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同一部法律中的两个条款强调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进行特别监督的重要性。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要做到: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会计核算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个人的生活事务账簿记录严格分开操作,不能将一人股东个人的生活事务的费用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2)规范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由会计或审计人员参加的监事会,同时,记账人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权限应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制约;
(3)加强公司年检制度,及时划清公司与股东个人财务的界限;
(4)必须将公司每一笔业务记录在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公司有脱离正常价格的交易、无限制支付给股东巨额报酬、隐匿资产等行为,立即加以制止并勒令受益者退回不正当所得给公司,同时按比例要求公司甚至股东承担责任;
(5)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我交易的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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