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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与年检有哪些区别

2018-03-19 18:56:39   来源:web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简单来说是指企业将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政府部门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年度报告制度则是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工商部门对填报内容不审查,所有填报内容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的经营诚信情况将向全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不按规定申报会有哪些影响?实行年报制度后是不是监管更放松了?除年报外,企业还要申报公开哪些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九问九答

  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部门相关规定,我区4万余家企业、6万余户个体工商户正式开启信息公示模式。那么,什么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除了更方便,年报与年检究竟有哪些区别?不按规定申报会有哪些影响?许多企业心里存有不少疑问。对此,小编特此整理了一些关于年报与年检的资料。

  什么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简单来说是指企业将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政府部门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主要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向社会公示,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

  年报与年检有什么区别?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企业的年检,改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年检从1982年开始实施,是工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一种方式。而企业年度报告,是企业每年上半年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的模式,是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经营与资产情况的一种方式。

  除了申报时间期限调整之外(年检为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报告为1月1日至6月30日),二者相比,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区别一、“工商部门强制检查”变为“企业自主申报公示”

  企业年检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后,定期对企业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法定制度,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要求等方面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年度报告制度则是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工商部门对填报内容不审查,所有填报内容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区别二、从“提交书式材料”变为“全程电子报告”

  年检时,企业法人要提交年检报告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多项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在年检通过后存入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多,要求高,最少也有10多页。这些材料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等。

  年度报告则全部在网上操作,企业只要登录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写,保存提交后即可。无需纸质年报材料。企业与工商管理人员不见面、不审查、不收材料,年检难现象将不复存在。

  区别三、从“事前依法规范”变为“事后抽查监督”

  工商部门以年检的方式,相当于是给企业做一次“体检”,看看企业是否生病健康出问题,有状况的直接治疗,治好了才能出院。是一种事先发现、事先防范的管理方式。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企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自行负责,但如何能防止企业乱填乱报,隐瞒真实情况呢?这次改革中启用了“年度报告抽查”的管理方式,对年报后续监管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两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企业填报公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相应监管监控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区别四、从“罚款吊照处罚”变为“异常名录公示”

  年检制度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的,工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接受年检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规定非常严格。

  实施年报制度后,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清单。这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清单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公众查询,相关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工作中采取限制或禁入等约束措施。

  年报在监管上是不是比年检放松了?

  区市场监管局:《条例》实施后,社会上可能会有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监管比以前松了,可以放任了,其实这是对改革的一种错误的认知。国务院《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具体落实,它对企业的管理不仅不是放松了,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更严格了。但监管的理念、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都与过去大不相同了。

  首先,变政府一家管为社会共同管。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的经营诚信情况将向全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第二,变资金罚为信誉罚。企业的信誉在很多企业看来,比你处罚他100万元、200万元都对它的影响更大。有些违法违规的失信企业说你罚我钱吧,别给我公示,这种情况过去是很多的。

  第三,对失信企业的处置将更严。《条例》当中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如果进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从政府角度讲,企业参加政府的招标,参加政府的土地招拍挂,参加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等等,就要受到影响,或者是被排斥在外,或者是不能参加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四,社会监督将形成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这项制度,能够让社会和市场的监督力量发挥作用。今后企业的信用记录好与坏,全社会都可以看到。谁要与这个企业做生意,无论是订货,买产品,还是银行信贷,都要看这个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如果失信就可能失去交易机会,失去市场,甚至可能被限贷。过去是一只眼睛在监督企业,现在是千千万万双眼睛在审视和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失信的企业、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就将会寸步难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企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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